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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农村合作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部门/单位: 文: 图: 签发人:
文章作者:高江 张国廷

进入新发展阶段,农村合作组织进入高速发展期,它包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涉农社团组织、经营性涉农服务机构等,基本上贯穿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民宿、农产品精深加工、文化旅游、智能与健康等领域与产业链中,农村合作组织成为最活跃的主体之一,已逐渐形成了新的产业链与产业集群。新发展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进一步对农村合作组织的主体、功能与体制机制进行重构与创新,应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以深化“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为突破口

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已然成为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路径,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综合合作改革。

一是夯实生产合作组织发展基础。紧紧围绕合作社的提质增效和规范化管理,优化合作社内外部监管及绩效考核机制,整顿“空壳社”和“僵尸社”,完善相应的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联合社的扶持力度,提升生产合作组织带头人和成员的综合素养,鼓励不同类别的合作组织加强合作,拓展各类生产合作组织的发展空间。

二是深化供销合作组织改革。供销合作组织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理念不动摇,增强服务功能,加强资产监管,延伸经营与服务触角,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条——现代农业服务链、城乡供销服务链及美丽乡村服务链。同时,高度重视基层供销合作组织的实体化运行,探索基层供销合作组织与社员的利益联接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切实解决基层供销合作组织发展的动力问题。

三是加快发展信用合作组织。要根据是否吸纳互助金与风险可控程度的不同,分类指导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吸纳互助金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要参照银监系统的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对于不吸纳互助金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审批环节进行简化,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创建与发展。要大力探索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多种发展模式,重点推进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社联合社、资金互助协会、信用合作调剂资金平台等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定期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合规性检查,加强问题与风险排查,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

二、以强化农村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为抓手

在农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内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及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创新至关重要。农民合作属性出现异化就意味着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偏离,内部人控制、“三会”虚置、“僵尸”合作组织等问题就会接踵而至。

一是坚持农村合作组织基本原则不动摇。尽管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形式也不断出现,但是作为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与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必须牢牢遵守且不可逾越。

二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与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机构设置,合理分配理事会与监事会的各项职责与权利,不断强化农村合作组织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合作组织内部民主管理优势,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组织的民主决策机制,尤其是对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要进一步规范化与合理化。要不断完善农合联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估指标计量标准,采取针对性强的、可操作、能落实的办法,防止工作踏空走样。

三是健全利益共享联结机制。夯实全产业链、服务链利益共享基础,打造联合社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及农户间有效的利益连接网络。鼓励引导不同类别的合作组织构建融合、共生、互动的发展共同体,切实在利益联结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上见实效。

三、以优化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外部环境为支撑

农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不仅需要内部制度建设的支持,也需要外部力量的推动。良好的制度环境不但能促使制度创新成本大幅度降低,也决定着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的方向。必须通过政治组织网络、社会经济利益网络的系统性重构,对原有治理范式进行机制创新和流程再造。从政策层面来讲,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要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强化农村合作组织的民办性、自治性和合作性,尤其是不能直接干预农村合作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内部具体事务。

二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高承包地流转的规模和质效,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留存机制与终止退出机制。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空间,打造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交易信息一体化平台。

三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构建包括各类农村合作组织会员、担保公司、农信机构的链接网络,提高农村合作组织金融授信业务水平,扩大涉农信用贷款的额度和领域。引导多元资本以股权形式投资农村互助金融,扩大农业保险产品覆盖面,积极开发涉农保险新险种,探寻保险资金投资新范式。

四是不断完善农村合作组织政策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农资经营及电商服务等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社员性质(包括作为联合社创建者的相关公司的身份属性)、数量、出资额等方面的立法规范。要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完善合作社开展基金援助探索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新疆昌吉州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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